原告宋某1、宋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继承母亲孙某的遗产丧葬费、工资、取暖费、抚恤金及购买墓地的余款等共计65136元;
2.诉讼费由宋某3、宋某4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系同胞兄弟,母亲于2016年11月20日病故,宋某3故意隐瞒母亲去世的情况,将母亲故后遗留的财产占为己有。宋某1、宋某2得知后,多次向宋某3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但宋某3均不予理睬。
我方代理被告宋某3辩称,诉状所称宋某3故意隐瞒母亲去世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宋某1、宋某2称宋某3将母亲故后遗留的财产占为己有不属实,宋某3几十年来对两位已故老人的付出不计其数。丧葬费1000元,在2016年11月20日花费殡仪服务费3350元。一次性抚恤金44760元,该抚恤金不是遗产,宋某3对老人赡养较多,应当多分。关于工资、取暖费,老人生前年事已高、××,且退休工资不多,在平时医疗过程中其自费药高达几万元,住院期间找护工每月支出6000元,因母亲去世后大部分单据已经找不到了,所以老人没有留下工资存款,甚至无法计算的支出都是由宋某3支出。综上,结合宋某3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老人没有遗产,无任何剩余的款项可分。
宋某4表示这期间宋某3没有收入,都是花母亲的钱。宋某4共寄给母亲149600元。宋某3的女儿离婚后净身出户且携带孩子,无收入。都是由宋某4母亲负担生活费用。后拆迁,母亲出资250000获得增加面积。装修费宋某4母亲出资80000元。最后又拿出40000元准备置办家具,但是没有用上,直到母亲去世用这些钱买的墓地。宋某4全程陪同、在场。母亲去世后抽屉还有7800元的工资余款,骨灰盒就是用的这7800元钱购买。母亲生前两次住院,都是由宋某4全程陪床。宋某3没有在医院,所以根本不存在陪护费的问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被继承人孙某于2016年11月20日因去世注销户口,其配偶宋某于2004年5月30日去世,二人育有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四子。
2.截至孙某去世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45余额3759.88元,此后入账共计47462.85元,出账共计51200元,目前账户余额22.73元。庭审中宋某3认可持有孙某的工资卡。
3.2016年11月20日,孙某殡葬花费3350元;2016年11月22日,孙某殡葬花费2181元、160元;2016年11月27日,孙某墓地花费37600元,共计43291元。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孙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45中余额22.73元及相应利息,由原告宋某1、原告宋某2、被告宋某3、被告宋某4分别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宋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某1、原告宋某2、被告宋某4分别支付1977.25元;
三、驳回原告宋某1、原告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我方缜密的逻辑辩论和细致的证据面前,我方被代理人在本诉讼中取得了优势,原告大部分申请均没有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