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我所律师代理了被告纪某某。
本案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价值约125万元);2、依法分割双方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车辆二辆(价值约16万元);3、依法分割双方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有价证券(市值约17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纪某某辩称,同意对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济南市房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未同居生活,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共同所有的济南市历下区某房屋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二、原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纪某某房屋折价款80005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阶段,我所律师用庭前调取了大量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同居期间的车辆和证券均属于我方当事人个人所有,保住了当事人价逾百万的财产,取得了诉讼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