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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应慎重,主张借款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量:1307

一、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某和被告于某某原系同学,两人在2017年初确定恋爱关系,因为两人长时间异地,感情出现危机,20187月两人正式分手。恋爱期间,原告多次转账,数额较大,其中不乏520”、“1314”等附赠节日祝贺的转账。

2019125日,原告梁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8451.8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28451.88元为基数,自20188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于某某则认为两人不存在借贷关系,自己从未有“借钱”的意思表示而且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相互馈赠礼品、礼金是非常正常的,不应返还原告。

二、案件焦点:

恋爱期间的多笔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四、案例分析: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此类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法院判决的焦点问题也集中在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给予资金的数额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不同当事人的资产状况相去甚远等诸多因素,具体认定上并无明确统一的标准。但本案中原告有多笔521”、“520”、“1314”、节日祝福、购买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或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因此该部分款项原告主张返还没有法律根据。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五、结语和建议:

恋爱交往过程中,涉及经济往来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当数额过大时双方最好明确往来款项的性质,不要为纯粹的感情埋下隐患爱情是两人之间的相互吸引,而不是金钱交换的对象,在恋爱期间接受大额款项、礼物的一方不能视之为理所当然,给予一方也不能抱有分手后就要求返还的心态。我们倡导大家追求积极健康的恋爱关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对感情的投入保持相对平衡,而不是依靠一方的苦苦支撑或委曲求全。

当然,实践中也有不少是恋爱期间确实形成借贷关系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恋爱期间往来款项系借款的一方对于该款项系借款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主张借款一不能充分举证,那么法院不能认定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借钱还钱要说清,同时及时保留对方举债的证据,以免“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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