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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4
浏览量:1549

代理方:被告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系姐妹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离婚前为了转移债务风险,由第一被告与原告串通写了七份假借条,约定由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由第二被告配合签字确认。七份借条借款金额共计396万元。同时两被告为转移债务风险,以“假离婚”的想法为前提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假离婚”不假,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后,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却在几个月后因生活琐事真正的分道扬镳,难以复合,最终变成了“真离婚”。但先前为了转移财产和逃避债务而草率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两一处房产分配给男方的约定,却成为女方的心头大患,一心想将房产要回,但男方不肯放手。就此女方与原告(女方的姐姐)商量,以女方姐姐为原告,以该三人串通形成的借条为依据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和男方共同承担偿还借款396万元的责任。

后男方找到赵律师并委托赵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询问了男方其与女方离婚的过程和借条形成的原因及背景和实际履行情况。最终,代理人认为这就是一起以假借条为起诉理由的虚假诉讼,对方当事人不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基于此,代理律师与团队成员进行相关的案例搜索、法律依据整理,对案件进行分析、破疑,最后组建高素质的抗辩团队对该案进行模拟法庭实操演练,对胜诉拥有了十足的信心。

二、案件焦点

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判决结果

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原告撤诉,下发民事裁定书。

四、结语和建议

婚姻不是儿戏,“离婚”不能作为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的方法或手段,离婚登记手续一旦完成婚姻关系便告解体,没有“假离婚”,“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婚姻很珍贵,“假离”需谨慎。2、民间借贷案件不应凭借借条这一证据单独定案,需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本案中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巨额借款现金支付的做法不符合常理等,该案件符合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法律是严肃的,不要为了达到自己的小目的,以身试法,毁坏自己的“大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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